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72执39号
申请执行人: 广州海事法院。
被执行人:凯丽船务(香港)有限公司(KAILI SHIPPING(HK)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花园街2-16号好景商业中心27楼3室。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凯丽船务(香港)有限公司(KAILI SHIPPING(HK)LIMITED)履行本院(2017)粤72民初184号民事判决案件受理费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执行。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支付案件受理费870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凯丽船务(香港)有限公司(KAILI SHIPPING(HK)LIMITED)在内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粤72执3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