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7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湛江华博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大道北41/43号西粤.京基城首期办公楼1308号。
被执行人:刘正堡,男,汉族, 1981年1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
申请执行人湛江华博船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正堡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72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执行款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共计297 225.38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4358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85 066.85元,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牌照号码为闽AZ××××的小汽车一辆。除上述财产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梁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