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72执74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航讯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港前路667号505A房。
被执行人:广州市裕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广新路792号516。
被执行人:陈增欣,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航讯船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裕平物流有限公司、陈增欣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72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8年2月7日划拨了被执行人陈增欣在中国农业银行乳山支行中心分理处账户内存款20063.42元。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粤72执7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