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7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凯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与元美路交汇处财富广场写字楼A栋1807、1808-B单元。
被执行人:深圳市南海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玉泉路麒麟花园A区11栋一楼115号。
申请执行人凯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南海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72民初16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南海船务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工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除冻结被执行人1个银行账户外,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总额人民币137 061元,均未清偿。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