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7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深圳市金骏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平南社区榭丽华园11栋四单元102。
法定代表人:覃泽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吉祥,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金骏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民路贤基大厦1B10-F。
法定代表人:史洪兵,董事长。
深圳市金骏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骏丰投资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立(2017)粤72执794号案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深圳市金骏丰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粤72执7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