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543-14号
申请执行人: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26、27楼。
被执行人:广州市文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68号1901房。
被执行人:广州市义隆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5号1204房。
被执行人:李文婷,女,汉族,1972年7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被执行人:陈建晖,男,汉族,1970年5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执行人:广州市义隆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庙前西街48号214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文婷化工有限公司、广州市义隆橡塑有限公司、李文婷、陈建晖、广州市义隆船务有限公司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在本院(2016)粤72执152至161号案拍卖“广××3” 轮、“广××6” 轮、“广××11” 轮、“广××15” 轮、“广××16” 轮、“广××18” 轮、“广××19” 轮、“广××20”轮八艘船舶后,已按其与其他债权人达成的债权受偿协议从拍卖船舶所得价款中分得案件受理费111 270元、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债权437 718.37元,共549 988.37元。经向被执行人的相关开户银行以及房管局、工商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虽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文婷所有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水榕中街1号1302房及被执行人广州市义隆橡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越秀区东风中路268号1901、1902、1903房,但均属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