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33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榕岚燃料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荔香路55号406房。
被执行人:金华,男,汉族,1968年1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市。
被执行人:林在立,男,汉族,1964年2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
申请执行人广州榕岚燃料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华、林在立船舶物料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72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林在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林在立银行账户的冻结及其车辆、房产的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林在立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林在立所属牌号为粤A×××××、粤A×××××的小型汽车办理转让、抵押、变更等手续的限制。
三、解除被执行人林在立所属位于福建省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潭城镇龙凤路国富花园1幢302室房产的查封。
四、终结本院(2017)粤72执331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