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江桉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黄埔区百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8-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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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 海 事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恢35至3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江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棠德西五街1号401房。

法定代表人:贺自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广州市黄埔区百货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港湾路396号二楼。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江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黄埔区百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穗中法经初字第433号、(2001)穗中法经初字第00774、007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市黄埔区百货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拍卖被执行人广州市黄埔区百货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州市黄埔区港湾路28号第4幢102房(现门牌地址为黄埔区港湾路390号、392号、394号),广州市黄埔区港湾路28号第4幢203房(现门牌地址为黄埔区港湾路396号二楼部分),广州市黄埔区港湾路28号第4幢301、302房(现门牌地址为黄埔区港湾路396号三楼)。

经查,(2017)粤72执恢35号案执行依据为(2001)穗中法经初字第00775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本金为1950000美元,申请执行标的为24370804元(以下未特别说明的金额币种为人民币),从担保人广州市黄埔区商业总公司破产案中受偿9596534元;(2017)粤72执恢36号案执行依据为(2001)穗中法经初字第00774号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本金为800000美元,申请执行标的为10906236元,从担保人广州市黄埔区商业总公司破产案中受偿4339494元;(2017)粤72执恢37号案执行依据为(1998)穗中法经初字第433号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本金为3413285元,申请执行标的为3995563元,从担保人广州市黄埔区商业总公司破产案中受偿4929923.49元。

2017年11月27日,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广州市黄埔区百货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州市黄埔区港湾路28号第4幢102房(现门牌地址为黄埔区港湾路390号、392号、394号),拍得款项共15060000元;2018年1月3日,本院以(2017)粤72执恢35至37号之三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广州市黄埔区百货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州市黄埔区港湾路28号第4幢203房(现门牌地址为黄埔区港湾路396号二楼部分),广州市黄埔区港湾路28号第4幢301、302房(现门牌地址为黄埔区港湾路396号三楼),合计以9935461元作为以物抵债金额,交付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江桉贸易有限公司抵偿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穗中法经初字第433号、(2001)穗中法经初字第00774、007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以上所得款项共计24995461元,其中3995563元作为(2017)粤72执恢37号案执行款,10906236元作为(2017)粤72执恢36号案执行款,10093662元作为(2017)粤72执恢35号案执行款。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7)粤72执恢3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院(2017)粤72执恢36、37号案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林晓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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