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29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建华疏浚打捞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横流振海东路26号。
被执行人:谭鼎城,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
被执行人:谭鼎钊,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建华疏浚打捞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谭鼎城、谭鼎钊海上打捞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于2017年7月4日划扣被执行人谭鼎钊在中国工商银行江门台山市支行账号的存款人民币50 968元。在扣除申请执行费28 632元后,余款22 336元划拨给申请执行人。9月20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谭鼎钊名下位于台山市台城镇桂水村委会桂水桥西工业区1号和被执行人谭鼎城名下位于台山市台城镇六福山庄祈福苑4号楼A座308房及459号车位的房产。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谭鼎城、谭鼎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张唯权
书 记 员 梁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