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岳辉与湛江市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码头建造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8-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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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4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廖岳辉,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执行人:湛江市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麻志路。

本院在执行廖岳辉与湛江市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船舶买卖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执行款、案件受理费共163 75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35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除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粤GS××××、粤GP××××、粤G4××××、粤GZ××××的车辆下落不明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上述车辆的具体下落或其他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梁诗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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