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72执714号
申请执行人: 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梁志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瑕,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葛永万,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福建省华胜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外塘村华兴巷3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交四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福建省华胜船舶有限公司履行本院(2016)粤72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省华胜船舶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粤72执71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玉 飞
审 判 员 邓 锦 彪
审 判 员 黄 耀 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 诗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