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7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内伶海岛养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后海村17号A901。
被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南沙祥龙船舶修造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大涌村河堤段围仔角堤外空地。
被执行人:黄荣标,男,汉族, 1957年10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内伶海岛养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南沙祥龙船舶修造厂、黄荣标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72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执行款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合计116 951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65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南沙祥龙船舶修造厂、黄荣标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询房产、车辆、工商以及相关银行,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黄荣标共有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灵山镇环城东路灵城大厦3幢301房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玉 飞
审 判 员 邓 锦 彪
审 判 员 黄 耀 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 诗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