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92-48号
申请执行人: 神华中海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188号国贸大厦A-426室。
法定代表人:李侃,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莞市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新和社区基业油库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林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神华中海航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的相关开户银行、房管局、工商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依法执行并付给申请执行人房产拍卖款
469 435.86元及划拨银行存款12 711.5元;查封了被执行人九辆车辆,但下落不明;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交拍卖申请,暂时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其他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