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379号
申请执行人:黄启芬,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申请执行人:陈才雄,男,196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被执行人:庄亨平,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启芬、陈才雄与被执行人庄亨平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72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工商登记、渔船、船舶和网络金融方面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庄亨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72执3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 助 理 张唯权
书 记 员 梁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