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37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防城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友谊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李清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粤深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一冶南方大厦B座1739。
法定代表人:冼亚进。
申请执行人中国防城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粤深源贸易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北海海事法院作出的(2016)桂72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6月29日,北海海事法院委托我院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粤深源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及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37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