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385、470号
申请执行人:惠州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开发区荃湾综合港区。
法定代表人: 李印铸,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惠州市金湾化学品仓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大亚湾港火车站。
法定代表人: 唐红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惠州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金湾化学品仓储实业有限公司港口作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72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惠州市金湾化学品仓储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房管局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惠州市金湾化学品仓储实业有限公司所属的位于荃湾区的土地和位于澳头螺岭的土地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及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72执385、47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林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