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716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领渡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法定代表人:郭金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湛江温鸿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兆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陈兆荣,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领渡船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湛江温鸿船务有限公司、陈兆荣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72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8月4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湛江温鸿船务有限公司、陈兆荣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及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72执7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