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771号
申请执行人:莫家穆,男,汉族,1931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徐闻县。
申请执行人:李三子,女,汉族,1973年3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徐闻县。
申请执行人:莫小浪,男,汉族,1995年8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徐闻县。
申请执行人:莫小映,男,汉族,1998年12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徐闻县。
申请执行人:莫兴猎,男,汉族,2000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徐闻县。
被执行人:陈大讲,男,汉族,1980年7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徐闻县。
被执行人:陈远远,男,汉族,1950年1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徐闻县。
申请执行人莫家穆、李三子、莫小浪、莫小映、莫兴猎与被执行人陈大讲、陈光远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72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1月9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
经本院调解,2017年12月7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15000元的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72执7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梁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