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326号
申请执行人:刘红军,男,汉族,1976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
被执行人:王伟林,男,汉族, 1974年5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
申请执行人刘红军与被执行人王伟林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72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执行款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共计人民币302 030.66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443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伟林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梁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