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刚与胡新华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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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3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志刚,男,汉族,1979年11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州区。

被执行人:胡新华,男,汉族,1971年6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

申请执行人张志刚被执行人胡新华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72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胡新华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车辆管理所、房管局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除了划拨被执行人胡新华银行存款20 122.76元外,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扣缴申请执行费6 093元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总额人民币412 861元,实现债权14 029.76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72执388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林晓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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