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广海法执字第60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庆亿街3号401房、8-12层整层。
被执行人:广东润业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沙塘村东引河南岸。
法定代表人:姚照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萧秉求,男,195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姚照棠,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润业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萧秉求、姚照棠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昭泰××”、“昭泰××”轮所得价款11 990万元,其中划拨204 471.19元作为申请执行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17 160 482.81元。经向被执行人的相关开户银行、房管局、工商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林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