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钟伯良,男,192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东县。
申请执行人:李成方,女,192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东县。
申请执行人:张美银,女,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
申请执行人:钟华铁,男,199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
申请执行人:钟锐圻,男,200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
法定代理人:张美银,女,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系钟锐圻之母。
被执行人:戴建新,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
被执行人: 夏利辉,女,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伯良、李成方、张美银、钟华铁、钟锐圻与被执行人戴建新、夏利辉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除执行了被执行人柴油补贴款和保险赔款共67 298.15元外,经向被执行人的相关开户银行以及房管局、工商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林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