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134号
申请执行人: 李娟,女,195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
申请执行人: 张先彩,女,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
申请执行人: 张雪坡,男,199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
申请执行人: 张雪琴,女,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
被执行人:戴建新,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
被执行人:夏利辉,女,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娟、张先彩、张雪坡、张雪琴与被执行人戴建新、夏利辉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除执行了被执行人柴油补贴款和保险赔款共47 933.86元外,经向被执行人的相关开户银行以及房管局、工商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七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林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