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4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冯容彬,男,195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被执行人:陈添洪(曾用名陈添鸿),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容彬与被执行人陈添洪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被执行人的相关开户银行、房管局、工商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虽发现被执行人有二套房产,但其中一套有抵押,另一套房产土地性质为集体用地,申请执行人未提交拍卖申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其他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