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57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蔡元标,男,1951年4月2日,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执行人:武汉市陆海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元标与被执行人武汉市陆海船务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一案中,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13 966.93元,其中扣划7250元作为本案申请执行费,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06 716.93元。经向被执行人的相关开户银行以及房管局、工商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梁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