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7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 文沛坤,男,汉族,1975年11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代理人:胡谷梁,广东粤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刘巧松,男,汉族,1973年5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资兴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文沛坤与被执行人刘巧松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2017)粤72执735号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委托查询,被执行人在湖南资兴市有房产两栋,已经被资兴市人民法院查封,本院依法进行了轮候查封。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12月19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粤72执735号案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林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