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献武与廖桂宏、招伟强、黄永耀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2017-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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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3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黄献武,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被执行人:廖桂宏,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

被执行人:黄永耀,男,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被执行人:招伟强,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献武被执行人廖桂宏、黄永耀、招伟强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广海法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粤高法民四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工商登记和网络金融方面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9月19日,本院以(2017)粤72执306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限制被执行人廖桂宏所有的“平南顺辉××××轮、“桂平飞达××××”、“桂平飞达××××”轮办理船舶的转让、抵押、光船租赁等手续。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廖桂宏、黄永耀、招伟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72执3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 理   张唯权

书 记 员    梁诗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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