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324号
申请执行人: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友谊路1号。
被执行人:贵州金辉矿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96号国恩大厦14楼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金辉矿业进出口有限公司港口作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72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工商登记、渔船、船舶和网络金融方面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贵州金辉矿业进出口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72执3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 助 理 张唯权
书 记 员 梁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