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328号
申请执行人:德翔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伟业街108号丝宝大厦9楼。
被执行人:茂名市茂南大地石油化工厂。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新坡镇黄塘管理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德翔海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茂名市茂南大地石油化工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广海法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证券、船舶、工商登记和网络金融方面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向茂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目前经营状态为歇业。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茂名市茂南大地石油化工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72执3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张唯权
书 记 员 林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