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少京与广东大飞洋游艇设备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

2017-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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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55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崔少京,男,汉族,1971年2月5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

被执行人:广东大飞洋游艇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为民路30号一层1室。

申请执行人崔少京与被执行人广东大飞洋游艇设备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广海法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返还船舶建造款、诉讼费共计4 073 286元,本院立案予以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东大飞洋游艇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除查封登记在申请执行人名下,依照民事判决实际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彤×”轮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出拍卖申请并预付拍卖保证金。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终止对“彤×”轮的拍卖。

三、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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