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海腾港务有限公司与孟宪春港口作业合同纠纷

2017-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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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338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海腾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福禄沙村。

被执行人:孟宪春,男,汉族, 1980年3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

申请执行人东莞海腾港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孟宪春港口作业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民终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向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共计人民币1 948 106.05

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孟宪春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孟宪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梁诗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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