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386号
申请执行人 :念加文,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执行人 :东莞市金龙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念加文与被执行人东莞市金龙航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已收到和解款为由,请求撤销本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 项规定 ,裁定如下 :
终结(2017)粤72执386号案件的执行 。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