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33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阿拉亚(Kirubel Alemayehu Araya),男,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人,1987年6月4日出生。
被执行人:颜信阳,男,汉族,1975年2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执行人阿拉亚与被执行人颜信阳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颜信阳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车辆管理所、房管局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除扣划被执行人颜信阳银行内存款474 600.54元和限制其下落不明的所属牌号为粤AE××××小型汽车办理转让、抵押外,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扣缴申请执行费17 966元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总额人民币1 556 595.18元,实现债权456 634.54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72执3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