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72执613号
申请执行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南区香港中路12号丰合大厦C区。
主要负责人:李棣华,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宋金升,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香港恒通远洋有限公司(Hong kong Hengtong Ocean 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柴湾祥利街29-31号国贸中心2105室FZ2115(Room2105,FZ2115,Trend Centre,29-31 Cheung Lee Street,Chai Wan,Hong Kong)。
法定代表人:韩书成,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申请强制执行香港恒通远洋有限公司履行我院(2015)广法海初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824号民事裁定一案,我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执行。7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执行款21171996.72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8857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香港恒通远洋有限公司在内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10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粤72执61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