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72执469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海正船舶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开发区惠泽小区商业楼9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帝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赤港商业街科协综合楼301、303室。
法定代表人:李廷福,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北海正船舶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帝远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天津海事法院(2016)津72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一案,本院受天津海事法院委托,于2017年7月18日立(2017)粤72执469号案执行。
经查,本院在执行(2017)粤72执3至22号案中已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粤72执469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梁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