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72执339号
申请执行人:华泓国际货运代理(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南方证券大厦B座1502、03号。
被执行人:深圳乐翔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路庆安大厦1812号。
申请执行人华泓国际货运代理(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乐翔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6) 粤民终1981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6)粤72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按上述判决书向其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拖车费、港口堆存费、吊柜费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等55 253.07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729.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除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2320.00元并在划拨申请执行费729.00元后将余额21591.00元拨付给申请执行人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所有的B6A×××号车的下落,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八)、(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6) 粤民终1981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6)粤72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