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院“调”出一片新天地

2002-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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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讯 近几年来,山东各级法院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统一思想认识,总结工作经验,充分发挥调解功能,锐意进取,改革创新,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与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不同,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山东法院为对此加以规范,于2001年专门召开了全省法院诉讼调解工作会议,并出台了《关于规范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意见》,强调在适用调解处理纠纷时,严格贯彻“自愿、合法、效率”的原则。是否采用调解方式,是否适用调解协议以及调解协议的内容均取决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或达成调解协议,严格禁止审判人员“以劝压调、以拖压调、以判压调、以诱促调”,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讲法论理,分清是非,不搞“和稀泥”的调解,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进行审查,纠正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协议,平等对待和依法保护各类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对适用调解的案件,各地法院注意采用灵活的方式,及时调解,快速结案,不因调解而使案件久拖不决,如调解不成,及时判决。 山东各级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坚持判决与调解并重,注重以调解结案,将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和各个不同诉讼阶段。寿光市法院在实践中总结出“六步调”工作法。“六步调”是根据诉讼各阶段的特点,利用各种手段进行调解,包括送达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的“送达调”,询问被告答辩笔录时的“答辩调”,双方当事人一块到庭的“即时调”,庭前准备阶段听证时的“听证调”,开庭审理时的“开庭调”,发挥民调组织力量促使当事人庭外和解的“庭外调”,定期审判送达前当事人行使请求调解权的“庭后调”。青岛海事法院将调解运用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办案过程中,各法院注重灵活选择调解方式。对适用调解的案件,调解的时间可以由法院指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法官在调解中注重提高调解艺术水平,促进调解成功率。如青州法院总结了应注意把握的“摸准心态,有的放矢”等一系列有益的做法,总结了“心态透视,案例疏导”等调解十法,发给审判人员参照执行。 伴随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山东法院进一步强化庭前调解,实行立调分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立案以后,将当事人同意调解或适宜调解的案件分流,在规定期限内调解结案,不再进行排期开庭。有些法院固定专门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专职从事庭前调解工作。高密市法院在立案庭设立专门负责庭前证据展示和调解简易纠纷案件的审前准备合议庭,负责对案件进行科学分流,对分流出来的简易民商事纠纷案件进行集中调处,淄博市周村区法院在民庭和各派出法庭分别选任一至两名庭前调解法官,专司庭前调解工作。诸城等法院在实践中,最大限度地发挥调解功能,能调不判,准许当事人和解,撤回起诉,如双方当事人共同到法庭要求解决纠纷的,法庭做到当即立案、当即调解,当天结案、当庭送达,一方当事人到法庭起诉同意庭前调解的,法庭使用简便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传唤当事人,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地点,或者一方当事人相对较为集中,要求解决纠纷的,则采用巡回办案的方式就地进行调解。如诸城城镇郭河套村委会诉李民等31户村民果园承包合同纠纷案,办案法官即携带笔记本电脑来到该村,通过远程立案办好立案手续,并现场径行调解。短短两天时间,所有案件全部调解结案。 据统计,截至2001年底,山东全省的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率达63.52%,并且出现了结案率高、上诉率低、改判发回率低的可喜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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