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56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丰乐北路138号。
被执行人:赖品晴,男,汉族,1981年08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增城市。
被执行人:李桂清,男,汉族,1977年12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被执行人:梁陈笑,女,汉族,1983年0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增城市。
被执行人:钟雅童,女,汉族,1981年07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龙门县。
被执行人:广州市纳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增城荔城街道御景路60号027铺。
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与被执行人赖品晴、李桂清、梁陈笑、钟雅童、广州市纳杨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广海法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赖品晴、李桂清、梁陈笑、钟雅童、广州市纳杨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房管局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568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玉飞
审判员 邓锦彪
代理审判员 张子豪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