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479-48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人保大厦303、305号。
法定代表人:郭文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麓景路128号19B房。
法定代表人:蓝文彬,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被执行人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七案,本院(2015)广海法终字第88-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按照上述判决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给付保险费761276.97元、案件受理费8535.34元及其从2014年8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申请执行费971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以上债权申请执行人均未受偿。
2015年7月2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对被执行人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5年9月2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述裁定发送本院。鉴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6)粤72执479-485号案本次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凭本院(2015)广海法终字第88-94号民事判决书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申请执行费9713元从 “XX创业”、“XX拓展”轮变卖所得的价款145,068,800元中拔付。
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代理审 判 员 张子豪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