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46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凯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深南东路1027号文华大厦西座二楼2003。
法定代表人:申平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春闪,广东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香港迈达威实业有限公司(Mandaue(HK)Industrial Co.,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告示打道128号祥丰大厦15楼A、B室(Units A&B,15/F,Neich Tower,128 Gloucester Road,Wanchai,Hong Kong)。
法定代表人:温志新,该公司董事。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凯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香港迈达威实业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广海法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在大陆内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468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玉飞
审判员 邓锦彪
代理审判员 张子豪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