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227至232号
申请执行人:布日雄,男,汉族,1972年2月14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
申请执行人:何日荣,男,汉族,1961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
申请执行人:麦家文,男,汉族,1967年12月12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
申请执行人:唐杰生,男,汉族,1977年11月4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
申请执行人:吴竟洪,男,汉族,1962年7月2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蝶山区。
申请执行人:吴志强,男,汉族,1973年10月20日出生, 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
被执行人: 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水上运输船队。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大街62号。
法定代表人:林文伟。
申请执行人布日雄等六人与被执行人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水上运输船队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六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72民初120、121、122、123、124、1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6月14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水上运输船队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清远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除档案查封被执行人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水上运输船队所属“粤×××3699”、“粤×××3693” “粤×××3628”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及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227至232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玉飞
审判员 邓锦彪
审判员 黄耀新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