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310号
申请执行人: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河南大昌路218号。
被执行人:李锐强,男,汉族, 1982年7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锐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执行款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共计1 711 758.3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9 51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锐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询工商、房管、车辆等相关部门和银行,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所有的船舶下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