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303号
申请执行人:简志雄,男,汉族,1962年9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卢耀球,男,汉族, 1980年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简志雄与被执行人卢耀球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执行款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共计207 654.33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301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卢耀球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询工商、房管、车辆等相关部门和银行,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