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志雄与被卢耀球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201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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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303号

申请执行人:简志雄,男,汉族,1962年9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卢耀球,男,汉族, 1980年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简志雄与被执行人卢耀球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执行款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共计207 654.33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301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卢耀球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询工商、房管、车辆等相关部门和银行,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王玉飞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林晓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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