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305号
申请执行人:阳江市江城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区城区阮西大窖口。
法定代表人:张德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国杰,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东县东城镇始兴居委会永安路92号。
申请执行人阳江市江城船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国杰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72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国杰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房管局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及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30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