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572号
申请执行人:黎惠桥,男,汉族,1968年12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赖品晴,男,汉族,1981年08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增城市。
被执行人:钟雅童,女,汉族,1981年07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龙门县。
申请执行人黎惠桥与被执行人赖品晴、钟雅童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72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赖品晴、钟雅童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车辆管理所、房管局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债权为人民币 6 633 183.62元,均未清偿。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572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