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惠桥与赖品晴、钟雅童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2017-10-18
浏览量 :873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72执572号 

申请执行人:黎惠桥,男,汉族,1968年12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赖品晴,男,汉族,1981年08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增城市。

被执行人:钟雅童,女,汉族,1981年07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龙门县。

申请执行人黎惠桥被执行人赖品晴、钟雅童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72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赖品晴、钟雅童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车辆管理所、房管局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债权为人民币  6 633 183.62元,均未清偿。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72执572号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王玉飞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张唯权

广州海事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