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296号
申请执行人:北海富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四川南路华美财富广场A座B区601。
被执行人:广东东恒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南28号怡福国际大厦A幢19层08房。
申请执行人北海富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东恒矿业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北海海事法院作出的(2016)桂72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北海海事法院申请执行,北海海事法院委托本院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东东恒矿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房管局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民币1 594 172.27元,均未清偿。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72执29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林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