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2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满华海洋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外伶丁岛石涛苑K栋202房。
被执行人:东莞市富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南丫村南阁东路。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满华海洋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富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海域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广海法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东莞市富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房管局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除了冻结被执行人东莞市富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1个银行账号并查封其所属“富×8”、“富×3号”轮外,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富×8”、“富×3号”轮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债权为人民币2 477 739.62元,均未清偿。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72执214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林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