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207号
申请执行人:许少雄,男,汉族,1958年6月30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南省儋州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国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路南康乐路西华府假日大厦21层G号。
申请执行人许少雄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国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船员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72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国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房管局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债权为人民币87 250.13元,均未清偿。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72执207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林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