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198、199、2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北路559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7号。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德群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儒林东48号二楼。
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德群船务有限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三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72民初202、3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德群船务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工商局、车辆管理所、房管局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除以限制转让等权属变更方式查封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德群船务有限公司所属“德群×”、“德兴×”轮外,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德群×”、“德兴×”轮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债权人民币73 576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债权人民币66 176.29元,(2016)粤72民初300号案案件受理费1 714元,均未清偿。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72执198、199、278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唯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