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运广东湛江公司与张相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2017-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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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72执18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外运广东湛江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人民东一路一号外贸大楼。

被执行人:张相许,男,汉族,1965年8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外运广东湛江公司被执行人张相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72民初9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相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车辆管理所、房管局、林业局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134 490.32元,均未清偿。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72执185号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王玉飞

        邓锦彪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七年五月八日

 

        张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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